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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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三十三(dìsānshísān)个全国土地日
“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(hóngxiàn)”
2024年,云南修订了《云南省土地(tǔdì)管理条例(guǎnlǐtiáolì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,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(bù)(bù)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,进一步增强法治(fǎzhì)保障。
为(wèi)实现耕地保护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
强化(qiánghuà)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(quán)覆盖。
细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强化耕地用途管制。《条例(tiáolì)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,确保(quèbǎo)本行政区域(běnhángzhèngqūyù)耕地总量不减少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(tígāo)耕地质量。
强化永久基本农田(jīběnnóngtián)的(de)特殊保护。《条例》规定(guīdìng),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单位(dānwèi)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,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
《条例》设专章规定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(shàngwèifǎ)规定,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。
明确构建我省(wǒshěng)地方“四级三类(sānlèi)”国土空间(kōngjiān)规划体系。为深化(shēnhuà)“多规合一”改革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我省全域覆盖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、州(zhōu)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
规范国土(guótǔ)(guótǔ)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管等(děng)作出具体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要(yào)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。
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依法(yīfǎ)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(yángézhíxíng),任何部门和(hé)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。此外,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(jīzhì),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,突出“防新增、去存量、控(kòng)风险”总体思路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相关要求,确保让(ràng)人民群众“吃得放心、住得安心(ānxīn)”。
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。云南省持续深化实施农用地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(fángzhì)行动,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(zhòngdiǎn)监管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(gēngxīn)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(yīfǎ)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。
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(fēngxiǎn)。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,及时信息共享,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(xiàoguǒ)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(guǎnlǐ)。
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(de)规定,并将近年来(jìnniánlái)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
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。《条例(tiáolì)(tiáolì)》紧紧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引领上,科学有序统筹安排(tǒngchóuānpái)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、保护的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、重大项目(zhòngdàxiàngmù)合理用地(yòngdì),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。
创新保障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。《条例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(cùjìn)、规范建设(jiànshè)用地使用权流转,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,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增强对(duì)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(tiáokòng)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
推进乡村(xiāngcūn)振兴,土地要素(tǔdìyàosù)保障形式多样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(yīfǎ)合规利用农村(nóngcūn)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。《条例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
《条例》对(duì)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:
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(jīběn)要求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(cūnmín)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(biāozhǔn)进行了统一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
明晰宅基地申请(shēnqǐng)审批(shěnpī)流程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审核、乡镇审批的(de)流程进行了明确。涉及占用农用地(nóngyòngdì)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
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鼓励(gǔlì)进城(jìnchéng)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。
云南将通过(tōngguò)实施《条例》
为中国式(zhōngguóshì)现代化云南篇章
提供更加坚实的(de)资源支撑
云(yún)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
资料来源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shùjùkù)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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